2021年注會經濟法高頻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2021-08-15 03:35:0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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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第二章高頻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為理論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二、意思表示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與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贌o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相對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注意】并非所有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銷權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等為單方行為,同時也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谟邢鄬θ说囊馑急硎荆阂詫υ挿绞阶鞒龅囊馑急硎荆鄬θ酥榔鋬热輹r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fā)布時生效。

  2、明示的意思表示與默示的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3、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4、意思表示的解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1、特征

  (1)自始無效:自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2、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注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因此并非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律都是無效的。

  (三)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特征

  2、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受欺詐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4)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3、撤銷權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無需相對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請求人是否享有撤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③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④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⑤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四)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一旦被撤銷,其行為效果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一樣。

  2、存在部分無效情形:如果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3、法律后果

 ?、倜袷路尚袨楸淮_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

 ?、诿袷路尚袨闊o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酆贤瑹o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追認后生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僅憑其單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轉化為有效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按《民法典》調整,教材上是“1個月”)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內予以追認(教材上仍是1個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不得附條件的情況:

 ?、贄l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如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

 ?、谶`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如結婚、離婚等身份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附條件。

  2、條件的特征

  ①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

 ?、诒仨毷菍聿淮_定的事實

 ?、蹜斒请p方當事人約定的

 ?、軛l件必須合法

  3、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生效條件成就之前,法律行為已經成立;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或消滅是確實的、可預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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