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每日一練(10月24日),新東方職上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供考生們參考。 更多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請關注新東方職上網。
1、甲上市公司準備增選獨立董事,下列不得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員有( )。
A、在甲公司從事會計工作的郭某的女兒郭小某
B、甲公司持股排名第8名的股東王某
C、持有甲公司7%股份的乙公司的市場總監(jiān)孫某
D、為甲公司提供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楊某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根據規(guī)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因此選項A正確;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因此選項B正確;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因此選項C正確;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因此選項D正確。
2、張某是某地區(qū)的公務員,冒用表哥李某的名義出資并將其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但是張某并沒有及時繳付出資,后公司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有( )。
A、張某應該承擔冒名登記行為產生的相應責任
B、李某應該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C、李某應該承擔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D、張某應該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正確答案】 AD
【答案解析】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張某因為公務員的身份限制,冒用表哥李某的名義出資,其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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