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
?。?)取得報酬的權利。 [見:《信托法》第二十六條]
?。?)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即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見:《信托法》第三十七條]
2、義務
?。?)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見:《信托法》第二十五條]
?。?)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見:《信托法》第二十五條]
?。?)不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見:《信托法》第二十六條]
?。?)不混同信托財產和自有財產的義務,即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見:《信托法》第二十七條]
?。?)不擅自利用信托財產進行關聯交易的義務,即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的義務,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見:《信托法》第二十八條]
?。?)對信托財產獨立財務處理的義務,即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見:《信托法》第二十九條]
?。?)保存處理信托事務完整記錄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及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見:《信托法》第三十三條]
?。?)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義務,即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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