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公司為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外購位于甲地塊上的一棟寫字樓,作為自用辦公樓,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能夠單獨計量;2016年3月1日,購入乙地塊和丙地塊,分別用于開發(fā)對外出售的住宅樓和寫字樓,至2017年12月31日,該住宅樓和寫字樓尚未開發(fā)完成;2017年1月1日,購入丁地塊,作為辦公區(qū)的綠化用地,至2017年12月31日,丁地塊的綠化已經(jīng)完成。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下列各項中,北方公司2017年12月31日不應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chǎn)(土地使用權)的有( )。
- A
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 B
乙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 C
丙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 D
丁地塊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