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一家制造性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4年4月1日,為降低采購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購進了三套不同型號且有不同生產(chǎn)能力的設備X、Y和Z。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貨款880000元、增值稅稅額149600元,包裝費20000元。X設備在安裝過程中領用生產(chǎn)用原材料賬面成本20000元,支付安裝費30000元。假定設備X、Y和Z分別滿足固定資產(chǎn)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公允價值分別為300000元、250000元、450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則X設備的入賬價值為( )元。
- A
320000
- B
324590
- C
350000
- D
3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