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5年12月委托黃河公司(一般納稅人)加工應稅消費品一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直接對外銷售。甲公司發(fā)出原材料成本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35000元(不含增值稅),黃河公司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15000元,該批應稅消費品已經(jīng)加工完成并驗收入庫。假定甲公司與黃河公司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消費稅稅率均為10%,則甲公司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時,其人賬成本為()元。
- A
135000
- B
150000
- C
152000
- D
15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