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14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5年3月31日,預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一起未決訴訟確認的預計負債為800萬元。2015年3月6日,法院對該起訴訟作出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60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訴。不考慮其他因素,該事項導致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資產(chǎn)負債表"未分配利潤"項目"期末余額"調(diào)整增加的金額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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