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通過互聯(lián)網借貸平臺“宜房貸”的介紹,與B建筑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2億元;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4%,1年應付利息在發(fā)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滿時一次全額歸還所借款項;借款用途為用于S房地產項目(以下簡稱S項目)開發(fā)建設;A公司應當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按借款總額支付1%的違約金。
在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時,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項目作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或不能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有權用抵押的S項目變現(xiàn)受償?! ?/span>
B公司依照約定于2015年3月6日向A公司發(fā)放借款,并從發(fā)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屆滿,A公司無法清償借款本金,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返還本金2億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
經查:S項目經評估后的可變現(xiàn)價值為3500萬元;S項目建設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準手續(xù),但在抵押時未辦理抵押登記。
要求:根據(jù)上述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要求A公司返還本金2億元,是否能夠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span>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是否能夠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3)B公司與A公司設定抵押權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