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60萬元的購貨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公司于4月1日交貨,乙公司于4月10日付款。4月1日,甲公司按合同約定交貨,乙公司驗收入庫。4月10日乙公司因產品銷售不暢,資金緊張,沒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之后,甲公司多次打電話、發(fā)函催要貨款未果。9月1日,甲公司派專人及律師顧問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貨款。為了解決當時的“困境”,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60萬元的轉賬支票,記載付款日期為9月11日,沒有填寫甲公司名稱即將該支票交付。甲公司于9月2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背書時甲公司在背書人欄簽章,并在票據的背面注明,“款項已結清,若此支票無法兌付請找乙公司追索,我公司不承擔責任”,但未記載被背書人為丙公司,即將票據交付。9月3日丙公司委托開戶銀行Q向乙公司開戶銀行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以乙公司存款賬戶余額僅有20萬元不足付款為由予以退票。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關于P銀行拒絕付款并予以退票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P銀行拒絕付款并予以退票的原因是甲公司簽發(fā)了空頭支票
- B
P銀行應當對出票人處以30 000元的罰款
- C
P銀行應當對出票人處以1 000元的罰款
- D
丙公司有權要求12 000元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