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證券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要點:犯罪構成、刑事追訴標準等

2019-04-08 14:10:03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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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六】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的犯罪構成、刑事追訴標準及其法律責任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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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四十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法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guī)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對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銀行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行為構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B.侵犯的主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C.犯罪客體是金融機構

  D.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無意,一般是為了獲取合法利潤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的犯罪構成、刑事追訴標準及其法律責任。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選項B錯誤。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選項C錯誤。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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